东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20-09-16 17:41来源:东城区人民政府作者:东城区人民政府
东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落实《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首都现代金融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京金融〔2018〕110号),加快培育发展东城区金融业,发挥好金融对“高精尖”经济结构的引领支撑作用,鼓励外资金融发展,推进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建设,特制定《东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由国务院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注册在东城区的金融机构。 第二条 强化对金融机构成立初期培育扶持。对新设、新迁入东城区的法人金融机构,根据其综合贡献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按实收资本规模,1亿元(含)-5亿元以内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以内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含)-30亿元以内的补助20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0万元。对增加实收资本的金融机构,给予增资奖励。实收资本增资10亿元(含)以上的,根据其综合贡献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入驻东城区发展。对新设、新迁入东城区且在辖区内购租办公用房的法人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根据其综合贡献给予资金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每平米给予一次性补贴1500元;租赁办公用房的,前3年每年按当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新购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应符合实际需要且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一经发现,将停止给予所有政策支持。 第四条 支持文化金融发展。对新设、新迁入东城区的法人文化金融专营机构,在第二条奖励内容基础上再额外增加15%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设、新迁入东城区的文化支行等非法人文化金融专营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东城区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每年向区内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规模,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业务规模1%的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外资金融发展。对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在东城区转制为法人机构的,根据其综合贡献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新设、新迁入东城区且未来预计将对区域经济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外资金融分支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本条款与第二条中的奖励内容不得重复享受,外资金融机构可在二者间自主选择。 第六条 加强金融人才奖励。将经济贡献较大的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纳入东城区高精尖人才政策支持范围,给予一定资金激励。 第七条 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建立“定制化、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模式,设立重点金融机构服务专员,实现“一对一”精准服务,切实解决金融机构在人才引进、医疗服务、子女教育、工作居住证等方面的需求;完善商务、生活、文化等配套服务设施,增强区域高端金融要素资源承载力;举办高规格的文化金融峰会、沙龙等主题活动,打造东城区文化金融品牌。 第八条 享受本《意见》的企业不再享受东城区内其他优惠政策,企业自主从优选择。 第九条 本《意见》由北京市东城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印发 东行规字〔2018〕7号 扫码与小青互动 了解更多政策资讯 上一篇: 东城区促进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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